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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1年宅基地新规!满足4个条件,允许“转让”!有房的早了解!

    信息发布者:yyaini0607
    2021-07-06 09:07:35   转载

    城镇化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,也是乡村经济走向繁荣富强逐步缩小与城市差距的必要桥梁,而城镇化率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体现方式,一直以来都是业内专家与学者做出经济评估及预测的参考指标。数据显示,我国农村的城镇化率刚刚突破60%,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。


    不过,城镇化的发展与转变也并不意味着与基层脱轨,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及财政补贴资金不断向农村倾斜的背景下,国家反倒给予农村更多的扶持,比如产业补贴、免费技能培训、生产者直补、贫困救助等等。与此同时,户口、土地等基本制度的改革也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。


    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,土地确权、三权分置、房地一体确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,随着乡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城镇化的快速崛起,宅基地价值不断凸显。同时,闲置宅基地资源得以盘活,因历史因素而遗留的一些权属、继承等等问题也逐渐有了新的解决办法。


    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,且适用“地随房走”原则


    什么是“地随房走”?简单来讲其实就是“房地一体”。三权分置的概念提出之后,宅基地的“三权”(所有权、资格权、使用权)更加清晰,无论是老一辈的农户,还是城镇户籍的子女,均只是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产的所有权,即宅基地使用权与房产“捆绑”。


    依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,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合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,间接地享有房产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。并且依照住建部等多个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做出的答复,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确权登记。


    对于这一点,在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(试行)》也有明确规定。原文如下: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含城镇居民),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,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,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“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”。


    宅基地住建房须遵守“一户一宅”原则


    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一户农村居民只允许享有一处宅基地,且宅基地的面积大小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换言之,农村宅基地住建房须遵守“一户一宅”的基本原则,在未申请分户或分户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,甭管一户农村家庭有多少人口,从法律的层面而言,均适用“一户一宅”。


    当然,在多数农村地区,因继承或其它历史因素而导致的“一户多宅”问题层出不穷,这种现象不仅违反“一户一宅”的基本原则,很大程度上还会造成宅基地资源的无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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